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关于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a122111a
    2017-05-18 09:43:0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宁波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统筹范围内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申报办法

      参保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应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23日到市人力社保局统征办或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申报2017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开通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慈溪市党政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16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由人社局另行通知。

      (三)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可免于申报,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四、新缴费基数的启用时间

      各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申报的缴费基数,从2017年新的社保年度起开始启用。即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应从2017年6月1日起,根据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数据,按新的标准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五、其他

      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降为0.5%。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咨询电话:81890000 63938101 63938063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