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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岗前安全培训 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发布者:a122111a
    2017-02-18 16:28:39    来源:市安监局   转载

    春节过后,新职工陆续增多,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的易发期和多发期。未经培训,盲目上岗,违章作业是事故多发的诱因。因此,进行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本篇主要介绍新职工岗前的安全培训相关知识,供参考。

      一、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概念

      (一)新职工

      新职工是指新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新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聘的、转岗的、以及被派遣工、实习工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三级”教育培训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厂级安全教育主要是: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等。车间级主要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案例等。班组级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二、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安全与安全生产要素

      (一)安全的定义

      安全是社会和企业永恒的主题,安全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要素

      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会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存在。认识和防范危害,需要我们具备六方面的安全素质:

      1、树立安全责任意识。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因此,应逐步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逐步实现由“要我安全”的责任意识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意识转变。

      2、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知识是正确行动和防范危险的前提。为此,一定要学会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技术,并在生产实践中正确应用。

      3、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前人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总结,是我们的工作准则和行动指南。因此,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4、掌握安全技能。正确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要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确保自身岗位和有关设备的安全。

      5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6、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紧急避险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素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避险能力刻不容缓。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参加事故抢险和救灾。

      四、常见违章作业行为

      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有以下几种: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使用不安全设备。如明知设备出现安全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员工为了赶工作进度、增加生产量等原因,仍使用或继续使用。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5、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产品、半成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进入矿山采场或掘进工作面,未“敲帮问顶”就开始作业;擅自违章搭乘矿车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如在起重作业、危险悬挂作业下方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绝缘鞋,未戴安全帽,未带呼吸护具,未系安全带等。

      12、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长头发不戴工作帽,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五、事故的危害和常见的伤害事故

      (一)事故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常见伤害事故

      1、依照事故致伤的原因进行分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依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同进行分类:(1)轻伤;(2)重伤;(3)死亡。

      六、员工安全生产的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七、特种作业安全知识

      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0年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特种作业目录

      特种作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目前国家把特种作业分为10大类,51个工种,具体分类如下: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高处作业

      6、制冷与空调作业

      7、煤矿安全作业

      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9、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10、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从事以上10大类、51个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联系方式:慈溪市技工学校培训处,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238号,联系电话:63811203、63881761。

      八、事故的报告和常用报警电话

      (一)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常用报警电话

      1、公安报警电话110

      2、消防火警电话119

      3、道路交通报警电话122

      4、医疗急救电话120

      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63888484。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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